加强和规范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绿色发展,保护和建设美丽河湖、美丽海湾具有重要作用,是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的有力抓手,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20世纪80年代以来,水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对排污口管理作出规定。河道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规进一步明确了排污口设置审批、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水利部、原国家海洋局、原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积极探索,在各自领域内开展大量工作,取得积极成效。自2018年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职责划转至生态环境部以来,生态环境系统扎实开展长江、黄河、渤海排污口排查整治试点,探索积累经验,取得积极成效。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的重大举措。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把握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形势,立足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我们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准确把握《实施意见》制定出台的重要意义、明确的重点任务和主要举措,坚决抓好贯彻落实,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积极贡献。
深刻认识制定出台《实施意见》的重要意义
制定出台《实施意见》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实践。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指引和根本遵循。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容和鲜明特点。《实施意见》紧紧围绕构建人水和谐共生关系,把握流域海域生态系统整体性规律,坚持系统观念,提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水陆统筹、以水定岸”基本原则,统筹岸上水里、陆地海洋以及流域上下游、左右岸,推动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从集中攻克老百姓身边的突出水生态环境问题出发,以排污口为抓手,通过排查溯源,摸清从污染物产生到入河入海排放的全过程,分类施策,系统整治。对新增排污口规范设置,倒逼岸上污染治理,带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施意见》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到总体要求、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各方面,将有力引领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制定出台《实施意见》是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工作方针的重要行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保持力度、延伸深度、拓宽广度,持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实施意见》突出依法监管,要求制定排污口监督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对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备案制,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严格排查整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的排污口,依法予以取缔。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责任主体,依法予以处罚;对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突出精准监管,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明确排污口类型,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排污口分类精准整治。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突出科学监管,强调加强科技研发,开展各类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管线排查等实用技术和装备的研发集成,为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和有效监管提供科学支撑。
制定出台《实施意见》是支撑打好碧水保卫战的有力举措。《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对打好碧水保卫战作出部署,提出到2025年“地表水Ⅰ-Ⅲ类水体比例达到85%,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9%左右”的目标,并明确要求“持续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查、测、溯、治’”。通过排污口排查整治试点发现,一些老城区、城乡接合部雨污管网错接混接,污水混排;一些新建城区管网建设滞后,污水直排;还有一些地方利用内河、坑塘旱季积水、雨季排污,涵闸平时蓄污,雨天排放,污染物“零存整取”。这些问题已成为制约不少地方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瓶颈,雨污混排入河是表象,截污治污不彻底是根源,破解的关键在于管住、管好排污口。制定出台《实施意见》,就是要抓住排污口这个“牛鼻子”,落实碧水保卫战要求,基于水体生态环境功能,明确排污口设置管理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
准确把握《实施意见》的创新举措
实现排污口管理全覆盖。城乡面源污染已经成为影响水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但现行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范围仅包括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为全面控制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实施意见》在原先管理的排污口类型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排污口范围,增加了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等类型,基本涵盖所有常见排污口,实现全覆盖。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探索突破城乡面源污染治理瓶颈。
明晰各方责任。排污口“找不着主”是长期困扰基层一线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导致部分管理规定难以落地。《实施意见》要求明确每个排污口责任主体,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对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地方政府要开展溯源分析,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的,由属地县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实施意见》还提出建立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压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分批分类推进排查整治。《实施意见》针对违法违规设置排污口、生活污水直排、借道排污等人民群众关心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提出依法取缔一批违法违规设置的排污口,清理合并一批具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条件的排污口,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规范化整治一批排污口。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简政放权减轻企业负担。《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以及位于省界缓冲区、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湖和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核,由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外,其余排污口的设置审核,由属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分级审核权限。《实施意见》还要求建设排污口信息平台,建立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加强与排污许可、环评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行网上审核,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着力抓好《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
压实责任,形成合力推动水污染治理。《实施意见》要求省级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加强对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制定管理制度、政策措施,做好组织调度,压实各方责任;地市级人民政府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体责任,制定实施整治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各地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等相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分工协作,形成合力。
建章立制,健全排污口管理政策制度。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加快编制出台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与排污口分类、溯源、整治、规范化建设、设置审核等一系列标准规范,指导督促各地排查整治现有排污口,规范审批新增排污口,加强日常管理,到2025年建成法规体系比较完备、技术体系比较科学、管理体系比较高效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严格执法,提升排污口监管效能。排污口不仅要整治好,更要监管好。要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提出的规划引领、规范审批、监测检查、严格执法、平台建设、考核问责、科技支撑、信息公开等管理要求,健全长效机制,加强执法监管,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
本文转载自《生态环境部-法制日报:https://www.mee.gov.cn/ywdt/hjywnews/202205/t20220510_978869.shtml》